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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型人格也称精神变态或社会病态、悖德性人格等。在人格障碍的各种类型中,反社会型人格是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所最为重视的。
1835年,德国皮沙尔特首先提出“悖德性”这一诊断名称。指出患者出现本能欲望、兴趣嗜好、性情脾气、道德修养方面的异常改变,但没有智力、认识或推理能力方面的障碍,也无妄想或幻觉。后来,“悖德性”的名称逐渐被“反社会型人格”所代替,如今狭义的人格障碍,即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此种人格引起的违反犯罪行为最多,同一性质的屡次犯罪,罪行特别残酷或清洁恶劣的犯人,其中1/3~2/3的人都属于此类型人格障碍。其共同心理特征是:情绪的爆发性,行为的冲动性,对社会对他人冷酷、仇视、缺乏好感和同情心;缺乏责任感,缺乏羞愧悔改之心,不顾社会道德、法律准则和一般工人的行为规范,经常发生反社会言行,不能从挫折与惩罚中吸取教训,缺乏焦虑感和罪恶感。
表现特征
(1)外表迷人,具有中等或中等以上智力水平。初次相识给人很好的印象,能帮助别人消除忧烦、解决困难。
(2)没有通常被认为是精神病症状的非理性和其他表现,没有幻觉、妄想和其他思维障碍。
(3)没有神经症性焦虑,对一般人心神不宁的情绪感觉不敏感。
(4)他们是不可靠的人,对朋友无信义,对妻子(丈夫)不忠实。
(5)对事情不论大小,都无责任感。
(6)无后悔之心,也无羞耻之感。
(7)有反社会行为但缺乏契合的动机;叙述事实真相时态度随便,即使谎言将被识破也是泰然自若。
(8)判别能力差,常常不能吃一堑长一智。
(9)病态的自我中心、自私、心理发育不成熟,没有爱和依恋能力。
(10)麻木不仁,对重要事件的情感反应淡漠。
(11)缺乏真正的洞察力,不能自知问题的性质。
(12)对一般的人际关系无反应。
(13)做出幻想性的或使人讨厌的行为。对他人给与的关心和善意无动于衷。
(14)无真正企图自杀的历史。
(15)性生活轻浮、随便,方式与对象都与本人不相称。
(16)生活无计划,除了老是和自己过不去外,没有任何生活规律,没有稳定的生活目的。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突然迸发的,而不是在严密计划和装不下进行的。
上述这些反社会人格特征都是在青年早期就出现了,最晚不迟于25岁。
临床心理学家还发现,反社会人格障碍患者在童年时期就有所表现,如偷窃、任性、逃学、离家出走、积习不改、流浪和对一切权威的反抗行为;少年时期过早出现性行为或性犯罪,常有酗酒和破坏公物、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不良习惯;成年后工作表现差,常旷工,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欠款不还,常犯规违法;30岁以后,大约有30%~40%的患者有缓解或明显的改善。
成因
根据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研究的成果来看,产生反社会人格的主要原因有:早年丧父丧母的或者双亲离异、养子、先天体质异常、恶劣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影响,以及中枢神经系统发育不成熟等。一般认为,家庭破裂、儿童被父母抛弃和受到忽视、从小缺乏父母亲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顾和爱护,是反社会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主要社会因素。儿童被父母抛弃和受到忽视包括两种含义:父母对孩子冷淡,情感疏远,这就使儿童不可能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温顺、热情和亲密无间的关系。随后儿童虽然形式上学习到了社会生活的某些要求,但对他人的情感移入的不到应有的发展。
心理学中所谓情感移入,其一,是指理解他人以及他人心情的能力,或从思想情感上把自己纳入他人的心境。其二,是指父母的行为或父母对孩子的要求缺乏一致性。父母表现得朝三暮四,赏罚无定规,使得孩子无所适从。由于经常缺乏可效法的榜样,儿童就不可能发展具有明确的自我统一性。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患者对坏人和同伙的引诱缺乏抵抗力、对过错缺乏内在羞愧心理现象,都是由于他人赏罚的不一致性,本人善恶价值的判断自相矛盾所造成的。他们的冲动性和无法自制某些意愿及欲望,都是由于家庭成员对于自己的行为无原则。不道德、缺乏控制等恶劣榜样造成的。可见,反社会型人格的情绪不稳定、不负责任、撒谎欺骗,但又泰然而无动于衷的行为,都与家庭、社会环境有重要的关系。
治疗
由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病因相当复杂,使用镇静剂和抗精神类药物治疗,只能治标不治本,且疗效不显著。而心理治疗对那些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成为反社会人格的患者有好作用。
实践证明,对那些由于环境影响形成的、程度较轻的患者,实施认知领悟疗法有一定疗效。心理医生可帮助患者提高认识,了解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培养患者的责任感,使他们担负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提高患者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努力增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少数家庭关系极为恶劣而与社会相处尚可的患者,可以在学校或机关住集体宿舍或到亲友家寄养,以减少家庭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培养其独立生活的能力。个别威胁家庭与社会安全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患者,可送入少年工读学校或成人劳动教养机构,参加劳动并限制其自由。对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的患者,可采用行为治疗中的厌恶疗法。当患者出现反社会行为时,给与强制性的惩罚(如电击、禁闭等),使其产生痛苦的体验,实施多次以后,患者一产生反社会行为的冲动、就感到厌恶,全身不舒服,通过这样减少其反社会的行为。然后根据其行为矫正的实际表现,放宽限制,逐步恢复其正常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